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韶关市乐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风度北路96号,邮编:512002)或发送至电子邮箱:sgrdf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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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适用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主管单位】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校园文明公约,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文明习惯。
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环境保护、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完善农村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建设。
民政部门应当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文明行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关爱弱势群体、学雷锋和无偿献血等活动。
第七条【村(居)委职责】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鼓励与支持】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乐虎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鼓励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宣传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宣传文明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模范,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
第十条【文明规范】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和践行以下文明规范:
(一)爱国奉献,遵章守纪,勤勉敬业,诚信友善,遵守职业道德;
(二)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
(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婚丧嫁娶;
(五)爱护公共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爱惜自然资源,维护市容市貌;
(六)遵守公共礼仪和公共秩序,自觉排队,文明用餐,文明观演,文明旅游;
(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避让急救车辆和消防车辆,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
(九)言行文明,礼貌待人,讲究卫生,衣着整洁,勤俭节约,低碳生活,热爱阅读,文明上网;
(十)其他有益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文明和谐相处的行为。
第十一条【文明创建】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先进评选】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道德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并给予表扬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和支持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对有关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
第十三条【慈善公益】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保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角膜、器官、遗体。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紧急救护】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鼓励红十字会等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七条【关爱弱势群体】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车站、大型商场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母婴室。
第十八条【学雷锋活动】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厕所开放】鼓励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场馆开放】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免费开放或者提供优惠。
鼓励各类单位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阅读点、借阅点、漂流书箱。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鼓励、倡导见义勇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依法确认和褒奖。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二条【垃圾分类】鼓励、提倡垃圾分类,依法规范垃圾处理行为。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环保等机关应当对垃圾分类进行指导与规范。
全社会应当树立垃圾分类意识,践行垃圾分类理念。
第二十三条【事迹宣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要求,建立道德名人园、文明模范墙、善行义举榜等,展示和发布典型事迹,纪念和宣传模范人物。
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道德先进人物的纪念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随意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三)机动车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或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四)驾驶机动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闯红灯;
(六)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闯红灯;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八)占用非车辆停放场地、人行通道停放车辆,阻碍行人通行或者在住宅小区消防应急通道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公共环境】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树木、电杆、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张挂;
(三)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违反《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和《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二)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三)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时,使用音响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 ;
(五)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养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其他不文明行为】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可以将其他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乐虎国际批准后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考核评价】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加强舆论监督。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广告媒介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社会文明行为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联合执法、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社会监督】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其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民监督】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如实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政府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对有重大贡献的公民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 条【媒体监督】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
第三十五条【纳入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制定相关文明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把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
鼓励小区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准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引】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共交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随意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闯红灯,在过马路时嬉戏、打闹、玩手机的,由公安机关部门进行训诫,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共环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破坏公共环境的,由环保部门进行制止,并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秩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破坏公共秩序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制止,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噪音污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造成噪音污染,影响他人休息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政府部门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促进文明行为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